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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一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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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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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发表时间:2014-03-24

浙教人[2014]25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浙教人〔1997149号)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14年开展第十一批浙江省特级教师(以下简称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就评选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评选工作指导思想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德为先,以教学第一线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重点,适当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教师倾斜,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无私奉献、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特级教师队伍,带动和促进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在职在岗教师。

三、评选数量和推荐名额

根据在职特级教师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的规定,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拟评选250名左右,全省推荐名额拟安排410名左右,其中各市推荐400名左右。各市推荐名额中,34名用于29个欠发达县(市、区)和5个海岛县(区),上述各县(市、区)分别增加1名推荐名额,其他推荐名额按专任教师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教师数以2013年年报为准)。2010年以来,未经调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通过重新建档的县(市、区)引进特级教师扣减1名推荐名额。

为兼顾各学段特级教师队伍的建设,各地在推荐人选中,原则上义务教育段与非义务教育段各占50%。其中非义务教育段推荐人选中,中职教育推荐人数不少于各地推荐总人数的10%;学前教育的推荐人数,总推荐名额30名以上的市至少推荐2名、10名至30名的市至少推荐1名。特殊教育学校杭州、宁波、温州市至少各推荐1名,鼓励其他各市视条件积极推荐。农村教师的推荐人选应占设区市推荐人选总数的10%以上。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要一视同仁,各地应根据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积极进行推荐。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各市推荐的教研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各地推荐名额的10%。对原在教研机构工作,后调入中小学工作,且至2013年底前调入中小学不足1年的教研人员,推荐名额计入教研人员推荐总数。

每个中小学校或教研机构原则上至多推荐2名。各类对象申报时,根据其申报学段分别计入各学段的推荐名额。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学业务精湛。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特长生以及教育心理行为有偏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3.教育研究能力强。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科研意识强,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教育教学研究成绩突出,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

4.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5.在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且成绩出色。

6.曾获得过县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7.在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含教研员)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注:职改试点市中学教师须具有高级教师资格、小学教师须具有一级教师资格)三年及以上。19701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须有在农村任教或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中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二)其他条件。

1.对于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须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成绩显著,且担任学校领导职务后继续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所教学科与申报特级教师学科应相一致,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同校教师三分之一以上。

2.对于教研员推荐人选,须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课改教改经验,并在探索课程改革、教学创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在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方面具有独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成绩显著,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

3.对于在学校长期从事共青团、少先队、班主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德育教师,须善于做不同类型学生的思想工作,并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德育教师要着重考察申报者的育人实绩,须有典型事例。有关典型事例必须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德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同校教师三分之一以上。

五、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民主推荐和学校提名。在广泛宣传和动员的基础上,由教师个人申报、学校教师民主推荐,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园网上或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申报人根据《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要求所要填写的所有相关内容。

(二)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推荐。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推荐人选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领导、教师和学生等各方面的意见,确定向设区市教育局推荐上报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名单在县(市、区)教育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设区市教育局。

(三)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选推荐。设区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选推荐组织,负责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评选条件的评选对象,深入学校对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在此基础上组织评选。经评选,按省要求的各类教师推荐比例,确定推荐对象,并将推荐对象在市教育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省教育厅成立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查,组织专家集中进行说课,在此基础上,组织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在省教育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以上四级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有关评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特级教师是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意义深远,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责任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评选工作,准确把握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二)要充分发挥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地要将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推荐的人选要有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在教师中具有凝聚力。要有一贯积极进取的心态和旺盛的工作热情。为更好地鼓励教师扎根当地,起示范引领作用,应重点推荐中小学校一线优秀教师。新评上的中小学一线特级教师原则上应在本地(注:指申报人目前任教的本县(市、区)或目前任教的市本级)中小学一线至少服务5年。申报特级教师时,申报人必须书面承诺自评上之日起,愿为本地至少服务5年。如本人违反书面承诺,为本地服务时间不足5年而调离的,自调离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参评省级及以上先进和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同等条件下,各中小学校优先推荐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普通高中优先推荐师德表现突出且承担开发和开设选修课程业绩突出的教师,中职学校优先推荐师德表现突出且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业绩突出的教师,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推荐师德表现突出且从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包括城镇薄弱学校的教师。

适当考虑特级教师的地区分布,有计划地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倾斜。对目前中小学一线没有在职特级教师的县(市、区),凡有具备基本条件的一线教师在推荐评选中优先予以考虑;对长期在偏远农村、欠发达地区、海岛任教或出色完成支教工作的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推荐评选中予以倾斜。

(三)要全面考察、综合评价,实行师德一票否决。考察时要把师德放在首位,申报人要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近5年来,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从事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的教师,以及有违反国家有关规范办学要求行为、从事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的学校,且由此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学校领导,一经查实,均实行一票否决。

要坚持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并重,一方面考察推荐人选的教学能力,要求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在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卓有成效,在本县(市、区)教育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的公认;另一方面考察科研水平,要求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成果显著。

七、有关报送材料及要求

各市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一)报送每位被推荐人选的评选材料。

1.《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10份,并附电子文档。

2.5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论著、教材2篇(部)〔注:曾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论文论著、教材只需提供1篇(部)〕。曾获得过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浙江省优秀教师、浙江省师德楷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从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3年及以上的教师,以及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上述材料只需提供1篇(部)。

3.学历证书、现聘任职务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校核并加盖公章)。

4.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2个教学设计。

5.评上后志愿为本地至少服务5年的承诺书。

6.其他有关考核、考察、评议和论著等材料。

7.凡涉及到论文、获奖,以及聘期、服务期、工作时间等时间计算,截止时间均以20131231日为准。

(二)《浙江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本市开展推荐特级教师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以及特级教师人选推荐工作总结,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

八、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浙江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拟于20142月启动,20142月至7月间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42月至3月初:省教育厅拟定评选工作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评选工作通知。

(二)20143月至410日前:各市、县(市、区)制定推荐评选工作方案;组织个人申报、民主推荐和学校提名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推荐,确定推荐人选。

(三)20145月底前: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选推荐,确定推荐人选。

(四)20146月至7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对象集中说课,并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各地要认真整理和按时报送评审材料,做到真实、清晰、完整、规范。以上材料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于2014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袁沉,联系电话:057188008938

 

附件:1.第十一批浙江省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2.浙江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审表

3.浙江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汇总表

 

浙江省教育厅  

20143月 日


附件1

 

第十一批浙江省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名额

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

(含对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另增加的名额)

杭州

58

宁波

48

温州

69

嘉兴

26

湖州

18

绍兴

32

金华

35

衢州

23

丽水

27

台州

45

舟山

10

义乌

9

省属

8

合计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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