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布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支教乡村可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
- 教育厅
- 2020-04-2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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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表时间:2016-11-22
为切实加强我市乡村教师(包括全市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近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丽水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补充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在偏远、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努力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真正实现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为我市与全省同步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主要举措
(一)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认真贯彻《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开展“进家入户,携手育人,万师访万家大家访活动”,通过家访了解学生,增强教师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防范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丰富师德教育载体,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到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引导广大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鼓励乡村教师积极参加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完善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严格师德考核,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完善师德建设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完善教师考核和退出制度。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各类名教师评选等环节一票否决。
(二)完善乡村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根据新学年教师需求、当年编制空缺情况,会同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及时确定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和招聘办法,确保按规定配足教师队伍。鼓励各地加大乡村学校全科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实施力度,改革完善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招聘政策,吸引高素质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从教,不断优化乡村教师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制定。
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各地可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工作经费使用要求与交流时间安排一致。
(三)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提高农村特岗教师津贴标准,并向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教师倾斜。通过生均经费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乡村教师奖励基金或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保障乡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定期组织乡村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乡村教师休养。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四)优化城乡教职工编制配备。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级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情况,以及寄宿制学校增编等因素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安排支教教师、教师交流等方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价标准。开展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时,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为鼓励乡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从2020年开始,申报高级教师职务的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六)积极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在同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连续任教达到12年的,均要实行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15%。新任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均应有任农村学校校长(含副校长)的经历。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区域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的校长和骨干教师。积极推动城镇学校名师或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到乡村学校定期支教,乡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学校挂职学**,促进城乡教师共同成长。
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6〕103号)精神,打破推进校长教师交流的管理体制障碍,积极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促进区域内师资均衡配置,推进教育公平。探索实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取消中小学校行政级别,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任命校长。合理划分校长职级,建立完善校长职级评价体系,促进校长交流和校长专业化建设。2017年起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七)全面加强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改革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培训模式,按一专多能要求培养乡村教师。全面实行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2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改进乡村教师培训方式,确保乡村教师的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强校本培训,通过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城乡师徒结对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实施乡村骨干教师、乡村紧缺学科教师、乡村校长等专项培训。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穿培训全过程。加强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依托省内师范院校,构建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发展衔接、师范院校与县(市、区)教育部门联动的教师专业发展新机制。深入推进“绿谷名师培养工程”,扩大乡村学校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的培养规模。大力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工作室对乡村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对长期扎根农村,为农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在开展各类涉及教师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向乡村教师倾斜。积极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资助或奖励。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九)加强人文关怀和职业规划引导。既要关心乡村教师的工作和个人事业发展,也要关心乡村教师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充分关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引导乡村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促进乡村教师才智充分发挥、潜能充分挖掘。
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政府工作考核、教育现代化建设评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中的重要指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要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要按规定提取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中小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做到专款专用。要着力改革投融资体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防范“吃空饷”现象,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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