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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管理、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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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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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发表时间:2008-04-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工作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
    第三条  参加全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全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省教育厅颁发的《浙江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考生和参与考查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浙江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规程》和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章  考生违反考查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对考生在考查中有以下犯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经监考人员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扣除该生考查成绩的20%: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进入考场的。
    2、不听监考人员的指挥,擅自提前动手操作实验器材的。
    3、考查时间结束后,继续进行实验操作的。
    4、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六条  对考生在考查中有以下舞弊行为,考查成绩为零:
    1、夹带并偷看书本、实验手册及其他资料等行为。
    2、有意提示其他考生或有意接受其他考生提示的。
    3、考查中有意撕毁试卷或故意损坏实验器材的。
    第七条  对考生在考查中有以下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查成绩,并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查。
    2、请他人代考。
    3、有舞弊行为而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纪律的。
    4、策划共同舞弊的。
    第八条  考生违纪情况处理权限与手续:
    1、凡属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掌握其违纪证据,视情节轻重,提出初步意见,记入《浙江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异常情况处理意见表》。
    2、考点主考依据监考人员报告的违纪者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核实后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记入《浙江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异常情况处理意见表》,并及时报县(市、区)考查办公室确认,由市考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省实验操作考查领导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反考查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查工作中有以下犯规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担任监考工作的资格,并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报省实验操作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监考迟到,随意离开考场,不佩戴监考证。、
    2、擅自延长考生考查时间。
    3、监考中不履行职责,看书报、吸烟,经指出又坚持不改。
    4、装订与密封试卷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十条  考查工作人员(含监考人员)在考查工作中有以下舞弊行为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查实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5年从事考查工作的资格,报省实验操作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报全省。
    1、利用职权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指使、纵容及伙同他人舞弊。
    2、应回避考查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
    3、考查评分中,随意更改评分标准,有意宽严不当。
    4、偷换或涂改试卷,擅自改动考生成绩或登分表分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厅,通报全省。
    1、遗失考查工作重要材料的。
    2、因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得当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3、有其他严重渎职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浙江省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领导小组设立《初级中学实验操作考查工作违纪事件举报信箱》(地址:杭州市定安路128号,邮编:310002),对于检举揭发重大违纪事件的举报人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0571)87016840。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教育厅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构可以撤销和变更下一级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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